(2017)鄂2828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114970835。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辉然,该公司五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鹤峰县组。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鹤峰县组。申请执行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7)鄂2828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李 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