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任玉德与被执行人任怀、任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德,任怀,任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德,男,生于195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任怀(系任玉德之子),男,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任志国,男,生于197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任玉德、任怀与任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志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志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