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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芳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芳,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芳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雪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高芳通过微信从网名叫“暖婷仔”处以354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支进口的无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然后再以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省肃宁县魅力缘美容美发沙龙店长易某,2015年9月高芳又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易某10支进口的无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高芳通过微信从网名叫“暖婷仔”的人处以354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支进口的无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后以3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省肃宁县魅力缘美容美发沙龙店长易某。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认定,该药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易某(魅力缘美容美发沙龙店长)证明,其又叫倩倩、楠楠、瑶瑶,其店内被食品药品监督局发现的Botulax肉毒毒素是从邯郸的高芳处买的。2015年5、6月份,在石家庄美博城商场高芳说她有渠道弄到韩国正品肉毒毒素,比市场价格便宜,其让高芳按批发价给其订购10支,回家后其通过微信转给高芳3800元,转款十天左右其收到高芳通过顺丰快递发来的肉毒毒素,其给高芳要过相关资质证明,高芳说这样的货没有任何证件、发票。高芳微信名是“微整形减肥双眼皮纹绣”。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冀食药监稽便函(2015)320号关于对无中文标识“A型肉毒毒素”定性的复函载明,肃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A型肉毒毒素未经注册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3、魅力源美容美发沙龙店内发现的肉毒毒素照片及顺丰快递单经当庭向被告人出示辨认无误。4、被告人高芳供述,2015年,易倩瑶让其帮忙购买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后其从网名叫“暖婷仔”的人处以354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支肉毒毒素,“暖婷仔”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其,其打开看到是白瓶装,上面印有韩文,没有合格证和发票,其以3800元价格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卖给了易倩瑶,易倩瑶微信说东西收到,后易倩瑶打电话说10支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被查获。其与易倩瑶联系时使用的网名是“微整形减肥双眼皮纹绣”。另供,其没有向其他人销售过A型肉毒毒素,其知道没有国家批文的药品都按假药论处。高芳指认易某是向其购买肉毒毒素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芳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高芳又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易某10支进口的无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因该10支A型肉毒毒素未予查扣,认定系假药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高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军华审 判 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