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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张国鹏、赵思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8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鹏,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0年12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赵思想,男,1962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赵井柏,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张筱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赵思想、赵井柏与赵某1、赵某2、赵衍贵(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商议指使赵某3(已判刑)教训赵某5,并给付赵某35,000元费用。同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国鹏赵某3政孙某宝(已判刑)一起在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复元四路,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将被害赵某5奋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赵某5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供述和辩解,被害赵某5奋陈述,证赵某2营马某亮汤某奇等10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赵思想、赵井柏赵某1乾赵某2营、赵衍贵(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商议指赵某3政(已判刑)教赵某5奋,并给赵某3政5,000元费用。同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国鹏与赵某3、孙某(已判刑)一起在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复元四路,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赵某5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5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国鹏于2016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思想、赵井柏于2016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5陈述,证人赵某3、赵某1、赵某2、孙某、马某、汤某、郭某、赵某4等人证言,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国鹏、赵思想、赵井柏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赵思想、赵井柏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鹏有前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思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赵井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曹宝全人民陪审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