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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贵明、刘振荣与姜忠物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明,刘振荣,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2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明,男性,1948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XXXX。申请执行人:刘振荣,女性,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XXXX。被执行人:姜忠,男性,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明、刘振荣与被执行人姜忠物权纠纷一案中,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做出的(2016)黑279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6)黑279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执行人李贵明、刘振荣与被执行人姜忠物权纠纷一案中,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2792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