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颜丙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颜丙莲,贺秀新,石良,高泉,X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行长。被执行人:颜丙莲,女,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贺秀新,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石良,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高泉,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XX花,女,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丙莲、贺秀新、石良、高泉、XX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颜丙莲、贺秀新、石良、高泉、XX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