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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拉确与旺次仁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确,旺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5执5号申请执行人:拉确,男,藏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系康马县人,住康马县。被执行人:旺次仁,男,藏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系拉孜县人,住西藏拉孜县扎西岗乡旁达村。本院在执行拉确与旺次仁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25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勇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旦增曲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