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建国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建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新元大街**号办公楼*楼***室。负责人:游文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威,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国,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再审申请人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2082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稳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