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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韩某甲、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执行人韩某甲,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执行人韩某乙,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系韩某甲之子。马某某申请韩某甲、韩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化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给付借款2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给付借款2万元,2016年5月9日给付借款1万元,2016年8月16日给付借款1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化隆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4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录审判员  赵维胜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