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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81号天星河畔广场910号。法定代表人:朱峙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恋炎,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阳,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MSD-B1座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因被上诉人另行起诉案外人,待该案审结后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