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小书、周思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书,周思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书,男,生于1975年3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思佑,男,生于1963年5月28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232号张小书与周思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3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红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