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砖桥贸易城四区。法定代表人:张孙阮。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孙阮,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李翠珍,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号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536,083.59元、逾期利息34,384.02元;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至的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1,409元;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对上述被告人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承担诉讼费49,65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49,019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查封时间三年(如需续封,请在查封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李翠珍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民生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均为4,661,876.61元,实际冻结87.6元,3,771.48元及0.53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孙阮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发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均为4,661,876.61元,实际冻结分别为644.15元、789.09元、273.18元、856.28元、134.76元、467.92元、2,364.26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冻结时间一年(如需续冻,请在冻结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其余账户因未冻结到可用余额,且已经将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送达代理人,故本院不再赘述。同时,对于被执行人张孙阮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XXX弄XXX号1-3房屋产权,已在本案诉讼中被轮候查封,故本院不再重复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其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仕福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孙阮、李翠珍、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