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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科礼、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科礼,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人民政府,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科礼,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建忠,镇长。委托代理人丁大力,草庙子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胡万显,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周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承军,主任。再审申请人周科礼因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人民政府支付行政救助一案,周科礼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鲁10行终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科礼申请再审称,周科礼之妹周坤子自幼残疾,父母早亡,无任何生活来源,生前一直由周科礼护理,周科礼因一直要照顾其妹周坤子也无生活来源。后周科礼与草庙子镇政府及周家庄村委会于1990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周家庄村委会按年支付给周科礼一定的护理及生活费用,该协议由草庙子镇政府及周家庄村委会共同签字确认。现因周科礼已70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多次要求草庙子镇政府及周家庄村委会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但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草庙子镇政府及周家庄村委会支付给周科礼生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请人周科礼要求被申请人草庙子镇政府及周家庄村委会履行其所提交的协议,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因草庙子镇政府并非该协议的义务人,故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周科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科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