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杲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杲罡,孟凡豹,李福来,徐成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4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刚(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杲罡,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孟凡豹,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李福来,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孟凡豹、李福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杲罡(特别授权代理),身份同被告杲罡。被告:徐成锋,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杲罡、孟凡豹、李福来、徐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