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秋生、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十二户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生,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十二户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孙秋生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十二户村委会关于孙秋生与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十二户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到沧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丁明臣审判员 :蒋柯军审判员 :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