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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润红与高淑杰、石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润红,高淑杰,石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齐润红,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高淑杰,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石岩,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润红与被执行人高淑杰、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润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      世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