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明栋与姜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栋,姜晓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12号原告:唐明栋,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晓琳,女,35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栋诉被告姜晓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明栋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