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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敏杰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8刑初19号公诉机关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敏杰,男,1989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敏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菊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晚12时许,被告人梁敏杰在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某、张某、武某某3人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9日17时许,察右后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梁敏杰家中将被告人梁敏杰及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vivo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察右后旗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辨认笔录,手机资料截图三张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敏杰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敏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苏和审判员姜艳人民陪审员刘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郝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