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严国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严国峰,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严国峰因诉丹阳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国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5月2日,丹阳市规划局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内容为:“根据我市旧城区改建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审核,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项目红线范围详见附图”。2014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丹政房征发[2014]1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严国峰以丹阳市规划局所作上述说明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丹阳市规划局作出“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是丹阳市规划局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内部意见,丹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作进一步审查,故“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对严国峰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严国峰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严国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理由: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该说明是内部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该对该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丹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发展规划情况的说明”是丹阳市规划局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丹阳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内部意见,该内部意见对严国峰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而起诉行政机关的内部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