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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肖章环、刘金星、刘树龙、刘银娇与周善明、谭静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章环,刘金星,刘树龙,刘银娇,周善明,谭静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肖章环,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刘金星,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刘树龙,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刘银娇,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周善明,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谭静婵,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肖章环、刘金星、刘树龙、刘银娇与被执行人周善明、谭静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8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善明、谭静婵与标的款107777.7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517元相当价值之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其与标的款107777.7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517元等额之款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