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吴启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吴启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8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少晖,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启苑,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为建行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吴启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中山市分行诉称:因被告吴启苑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42188.48元及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7日,利息7305.41元、滞纳金7062.28元、取现手续费5元、挂失手续费5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截至2017年6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42188.48元、利息11156.74元、滞纳金7062.28元、取现手续费5元、挂失手续费50元,合计60462.5元。被告吴启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53×××39。信用卡种类:龙卡信用卡。所涉业务:2015年10月8日,吴启苑向建行中山市分行递交信用卡网络申请确认单。建行中山市分行向吴启苑发放信用卡1张。吴启苑持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取现手续费计收标准:境内为取现金额的1%,最低2元,最高100元。挂失手续费计收标准:每卡50元。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6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42188.48元、利息11156.74元、滞纳金7062.28元、取现手续费5元、挂失手续费50元,合计60462.5元。本院认为,吴启苑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启苑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吴启苑应承担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取现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等违约责任。关于吴启苑欠款的数额,有建行中山市分行提交的吴启苑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且吴启苑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即滞纳金只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建行中山市分行于庭审中明确滞纳金计收至2016年7月30日,之后不再计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建行中山市分行请求吴启苑偿还截至2017年6月7日尚欠的本金42188.48元、利息11156.74元、滞纳金7062.28元、取现手续费5元、挂失手续费5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吴启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启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6月7日尚欠的本金42188.48元、利息11156.74元、滞纳金7062.28元、取现手续费5元、挂失手续费50元,以及从2017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6元,财产保全费586元,合计180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启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坚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