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方仕国际轻纺城市场一层D区15号。法定代表人林伦坛,经理。被执行人:李海亮,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海亮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委托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查封李海亮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4号院37号楼3-401号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海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海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达宏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