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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均、覃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均,覃芳,冉茂力,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均,男,生于1980年3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覃芳,女,生于1960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冉茂力,男,生于1984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徐莉莉,女,生于1987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张均、覃芳与冉茂力、徐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