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庞占宁、张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占宁,张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占宁,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汗勇,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庞占宁265**元。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邢台矿业(集团)邢台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邢台矿业(集团)邢台矿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公积金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