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魁与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魁,李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86号原告:杨魁,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国清,男,约52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魁诉被告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