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魁与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魁,李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86号原告:杨魁,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国清,男,约52岁,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魁诉被告李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