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赵娟与殷艳艳、殷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殷艳艳,殷志刚,燕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31号原告赵娟,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殷艳艳,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殷志刚,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燕飞,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诉被告殷艳艳、殷志刚、燕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殷艳艳、殷志刚位于温县国税局家属院一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殷艳艳、殷志刚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殷艳艳、殷志刚位于温县国税局家属院一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国平审判员 朱菊梅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钰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