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三妮与张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妮,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76号申请人:王三妮,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文龙,男,2000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法定代理人张玉安,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三妮与张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王三妮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民初字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超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跃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