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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郑清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郑清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61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101室一楼大堂右侧及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640913361。负责人:陈伟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琴,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郑清辉,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清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萍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