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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松与张益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松,张益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松,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益保,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姚松因与被上诉人张益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上诉人姚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月银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