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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建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建斌,曾用名卢祖三,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建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建斌自称,其为了打猎于2001年间与他人购买一支自制火药枪支。2017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其伙同陆某1、陆某3(二人另案处理)持枪在田阳县坡洪镇局盛村陇兰旧屯区域打猎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陆某1被抓获并收缴枪支,卢建斌、陆某3弃枪逃跑,所丢弃的枪支被民警当场扣押。当日15时许,被告人卢建斌到田阳县公安局坡洪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卢建斌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卢建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建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建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建斌自称,其为了打猎于2001年间与他人购买了一支自制火药枪支。2017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其伙同陆某1、陆某3(二人另案处理)持枪在田阳县坡洪镇局盛村陇兰旧屯区域打猎时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陆某1被抓获并收缴枪支,卢建斌则与陆某3弃枪逃跑,其所丢弃的枪支被民警当场扣押。当日15时许,被告人卢建斌主动到田阳县公安局坡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建斌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建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枪支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百公物鉴(枪)字[2017]033号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陆某1、陆某2、陆某3的证言,被告人卢建斌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建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卢建斌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建斌所持有的枪支未对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结果,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村屯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卢建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建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