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卢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红,宋兹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62号申请(被执行人)李华英,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第一高级中学。公民身分号码:420104197309181665。申请执行人卢丽红,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第三人宋兹逢,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本院在执行卢丽红与李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华英未履行(2016)鄂0902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华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宋兹逢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李华英与第三人宋兹逢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执行人李华英要求追加第三人宋兹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宋兹逢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兹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卢丽红清偿被执行人李华英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