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4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加春与王艳、顾明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艳,孙加春,顾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加春。一审被告:顾明兵。再审申请人王艳因与被申请人孙加春、一审被告顾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射开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再审请求:1、撤销(2013)射开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2、侯信林属于虚假代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由法院查明。理由如下:1、本案王艳从头到尾根本不知情,未委托侯信林代理此案,代理无效。2、一审中顾明兵出具的说明书是伪造的,说明书的笔迹不是顾明兵所写,且落款日期期间,顾明兵本人在海南海口,不具备出具说明书的时间条件;3、一审借条是伪造的,顾明兵未向孙加春出具过3万元的借条,王艳也不认识孙加春。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侯信林的代理问题。首先,授权委托书上明确了受委托人及具体的委托权限,委托人落款处有“王艳”的字样及指纹,该授权委托书在形式上符合授权委托书的构成要件;其次,庭审记录表明,侯信林为王艳的答辩及质证意见等并未侵害王艳的合法权益,而是在竭力维护王艳的合法权益;再次,王艳提出该指纹不是其自己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并且王艳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2、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王艳认为顾明兵出具的情况说明不是顾明兵本人写的,同时顾明兵也未出具过本案3万元的借条,但王艳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3、王艳要求侯信林承担法律责任,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的范围。综上,王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信春审 判 员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陈志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