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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214号原告朱某1,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朱某2,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某3,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臣诉被告朱某2、朱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绪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绪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绪臣承担。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