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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柴玉贤与张春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贤,张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柴玉贤,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春彦,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玉贤与被执行人张春彦民间借贷148,000.00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申报财产令,并利用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春彦因犯诈骗罪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东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