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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布袋与钮铁海、张银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布袋,钮铁海,张银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318号原告李布袋,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喜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铁海,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银芝,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钮铁海之妻。原告李布袋与被告钮铁海、张银芝款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布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钱72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钮铁海与被告张银芝系夫妻关系。2014年,被告钮铁海在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八里湾镇玉皇庙村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建筑新农村试点大楼。2014年2月左右,原告跟随被告在该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未付工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钮铁海当庭支付原告李布袋欠款700元,下余6540元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