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乔某、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潘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乔某与潘某离婚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执24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丘岳柳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