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东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94号被执行人韦东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韦东成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700元,本院依法划扣,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平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子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