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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国琴、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琴,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邱国琴,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邱国琴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宏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国琴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邱国琴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