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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慧与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身份证号:23040219800119332X,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东方红乡中心小学现任教师,住鹤岗市工农区振鹤小区4单元7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国防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明珠,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75号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王慧申请执行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慧以已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黑龙江泰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君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