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彦东与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发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彦东,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东,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刘柏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彦东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是否系适格主体,是否购买上诉人原煤、购买多少、每吨原煤价格多少,被上诉人盖章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及王洪祥、邹本涛签字是否代表被上诉人,原审法院对以上事实均未查清,致使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上诉人孙彦东预交,应予退回。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