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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卫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萍,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1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2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卫萍和蒋某2因家庭矛盾发生打架,后王卫萍用花瓶将蒋某2的左眼砸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蒋某2左侧眼眶内壁骨折,左眼球缺失,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卫萍的家属与被害人蒋某2达成和解,被告人王卫萍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蒋某28.5万元,被告人王卫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卫萍的供述,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证人蒋某1的证言,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王卫萍的伤情拍照及报警记录,许昌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蒋某2的伤情作出的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及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卫萍的到案经过材料,谅解书及赔偿凭证,被告人王卫萍的到案经过材料,被告人王卫萍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卫萍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卫萍能够当庭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卫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花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勤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