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姚桂华、田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姚桂华,田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5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经营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分社员工。被告姚桂华,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田有清,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姚桂华、田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姚桂华、田有清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扬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