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6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葛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博,男,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王辉,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呼伦贝尔市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