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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博与姚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博,姚聪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907号原告:崔博,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云、孙常峰,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聪聪,男,199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原告崔博诉被告姚聪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崔博委托代理人孙常峰、被告姚聪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审理中,变更为10242.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日7时13分,被告姚聪聪驾驶未投保任何险种的大洋牌电动四轮车,与崔博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鲁P×××××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姚聪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姚聪聪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原告评估的车损过高;我的车未投保任何保险,同意依法赔偿。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递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2017年4月2日7时13分,被告姚聪聪驾驶未投保任何险种的大洋牌电动四轮车,与崔博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鲁P×××××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姚聪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评估费500元。3、拆检费1000元。4、施救费153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车损应否采信?原告围绕争议焦点递交如下证据:东阿县佳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载明鲁P×××××号轿车损失价格总计7212.54元。被告姚聪聪质证意见为:对评估结论书有异议,车损中有零件是我没有触碰到的地方,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向被告释明,对原告递交的车损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3日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及缴纳相关费用,逾期异议不予采纳。被告姚聪聪未递交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综合分析评定如下:原告主张车损7212.54元,递交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凭,被告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递交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故原告主张应于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姚聪聪驾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坏,本院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姚聪聪全部承担。本案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评估费500元、拆检费1000元、施救费1530元、车损7212.54元,以上共计10424.54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聪聪赔偿原告崔博各项费用共计10424.54元,被告贾玉民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姚聪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