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486号三层(1)室。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257#。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被执行人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5组。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被执行人顾建林,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裘丽华,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施志根。被执行人王建庆,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顾玉兰,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傅渭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施志根,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施水木,男,194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096725.6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记录。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存款102112.3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村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件抵押物,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所得款尚不能足额清偿抵押优先债权,无剩余款项可供本案参与分配。本院查封的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浙A×××××、浙A×××××等车辆目前去向不明,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振盈建设有限公司、顾建林、裘丽华、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庆、顾玉兰、傅渭盛、施志根、施水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19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