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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玉华与赵三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华,赵三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90号申请人董玉华(原告),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赵三福(被告),男,194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华与被告赵三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停止支付被告在乌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10500元。申请人董玉华自愿以现金人民币11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赵三福在乌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