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武继军、张调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武继军,张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被执行人武继军。被执行人张调平。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武继军、张调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继军、张调平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继军委托高利军清偿所有债务,高利军已将案款20300元、执行费205元交付法院,杨红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海亮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