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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明诉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33号原告:李玉明,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勇,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李玉明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玉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玉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