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明诉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明,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33号原告:李玉明,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马勇,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李玉明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玉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李玉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