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明祥李娅与周波周支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祥,李娅,王东红,周支镜,周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98号原告:廖明祥,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娅,女,1974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澍,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颢,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红,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支镜,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波,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原告廖明祥、李娅与被告王东红、周支镜、周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廖明祥、李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明祥、李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祥、李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廖明祥、李娅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生代理审判员  杜 薇人民陪审员  石春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燕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