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之洞与郭建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洞,郭建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35号原告:张之洞,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王双平,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建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954865918。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市北路***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层西侧。负责人:田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之洞诉被告郭建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洞撤回对被告郭建华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搜索“”